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鼓勵涉企案件當事人積極履行還款義務,近日,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法院出臺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履行完畢案件減半收取執行費用的創新舉措,通過改革“小切口”,找準企業在執行過程中的急難愁盼問題,有效降低企業訴訟成本,緩解經營壓力。
湖北某機械公司與合肥某汽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雙方于今年9月19日達成調解協議,由合肥公司向湖北企業支付貨款100萬元。調解生效后,因合肥公司未按期履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執行干警考慮到該案雙方當事人均為企業,在訴訟階段就有自愿調解的基礎,申請執行標的額達百萬元,還需支付執行費用1.24萬元,遂迅速組織雙方公司進行執行和解,告知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積極履行完畢的案件,可以減半收取執行費用。通過耐心溝通,釋法明理,最終被執行人同意盡快付清全部執行案款,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在湖北某建材公司申請執行河北某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河北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被凍結,該公司相關負責人來到曾都區法院,反映因受房地產市場低迷的影響,目前生產經營困難,涉案執行標的額達210余萬元,執行費就需支付2.34萬元,如果執行到位可否適當減免執行費用。為企業創造更加寬松友好的營商環境,鼓勵該公司自動履行還款義務,執行干警積極向雙方當事人宣講減半收取執行費用的新舉措,經過多輪磋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被執行人公司也信守承諾,將210余萬元的執行案款一次性付清,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曾都區法院通過減半收取費用的“微創新”舉措,不僅提高了執行質效,也解決了涉訴當事人關心關切又急難愁盼的問題。下一步,該院將繼續加大執行力度,彰顯法院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擔當作為,為企業的良性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審核:嚴星